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
该办法经 2006 年 8 月 5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第 2 号令公布,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规范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个人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分别作出规定。二是规范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明确银行应按规定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三是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同时,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四是对个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数据采集等基础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化银行和支付机构的展业管理责任。五是明确个人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支持和便利个人合理依法办理外汇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个人外汇收支管理,保障个人外汇安全与稳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个人外汇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2)加强个人外汇收支管理,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
(3)严格依法管理,强化监管责任;
(4)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外汇账户管理:
(2)外汇收支管理:
(3)外汇汇款管理:
办法内容如下: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收汇未核销该怎么处理?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
对逾期后又收回外汇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外汇登记证用年检吗?
外汇局每年通过外汇年检核证一次,经核证的外汇登记证IC卡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有效期一年。
每年上半年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时间(具体时间以当年外汇年检通告为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至7月(具体年检要求以当年外汇年检通告为准)。
对逾期未参加外汇年检的企业,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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